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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7-03-0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编辑本段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Zui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申请

编辑本段

  1、 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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